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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免收学费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6-15

苏教院分院〔2010〕6号

关于下达2009-2010学年分院中职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名额指标的通知

各分院: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2010学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名额指标的通知》(苏教财〔2010〕 8 号苏财教〔2010〕27 号苏人社发〔2010〕96 号、苏教师〔2010〕3号)精神和分院上报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在校在籍学生情况,现将2009-2010学年分院中职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名额指标下达给你们(见附件4),请各分院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和分院办下达的名额指标,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报材料

    ①2009—2010学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备案表,请各分院务必按照填表说明,逐项填写完整,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分院管理办邮箱(fgbwsf@sina.com)。

    ②有关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

2.上报时间

    2010年3月19日,请各分院派专人将材料送至分院管理办公室。

    附件:

1.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2010学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名额指标的通知

2.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

3.2009—2010学年分院中职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备案表

4.2009-2010学年分院中职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名额指标分配表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下达 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学生 免学费 通知

 江苏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9-2010学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名额指标的通知

 苏教财〔2010〕 8 号

苏财教〔2010〕27 号

苏人社发〔2010〕96 号

  省有关厅(局)及所属学校:

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0〕3号)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核定各校上报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在校在籍学生情况,现将2009-2010学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名额指标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免费学生的认定工作。各有关厅(局)及所属学校要按照下达的免费学生名额指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抓紧做好免费学生的认定工作。各主管厅(局)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的业务指导,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进,确保上报的免费学生信息真实可靠。

二、按时上报免费学生信息及相关材料。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免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各有关学校对填报的收费标准要提供政策文件依据,并于3月20日前,连同免费学生信息(见附件2)分别报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江苏教育学院及江苏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所属分校由校本部负责汇总报送。

三、及时下达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审核确认各校上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按免费学生数和实际收费标准,核定省财政补助资金,并于3月下旬下达并拨付到相关学校。

四、认真做好免费学生的退费工作。对2009年秋季学期已缴纳学费的2009-2010学年的应免费学生,按实际缴纳数额,通过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的方式,确保在2010年3月30日前足额退还给学生。

五、各有关厅(局)及所属学校要认真落实免学费政策,加强免学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

省教育厅财务处  张健   025-83335711

邮箱:zhangj@ec.js.edu.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徐宁   025-83276048

                邮箱:gy@js.lss.gov.cn

 

  附件:1.2009-2010学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名额指标分配表(分校下达)

2.2009—2010学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备案表

 

             

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2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免学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2009年秋季学期已收取的学费,在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5%确定。省财政按照5%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低于5%的比例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09]272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农机使用与维修、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2类专业。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标准免学费,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低于的,按实际标准免学费。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后形成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实际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非涉农专业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在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收入予以弥补的同时,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50%的补助。其中,对民办学校由财政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同办法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100%或50%的补助。

在中央财政分担我省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标准,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为: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市、区)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财政具体分担比例为:丰县、睢宁、灌云、楚州、涟水、宿豫、沭阳、泗阳、泗洪为90%;沛县、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灌南、淮阴、洪泽、盱眙、响水、滨海、阜宁为80%;贾汪、铜山、海安、如东、如皋、海州、清浦、金湖、亭湖、盐都、射阳、建湖、东台、大丰、宝应、高邮、兴化、宿城为70%;六合、启东、通州、江都、句容、泰兴、姜堰为50%;金坛、海门、邗江、仪征、丹徒、靖江为30%,其他市、县(市、区)为20%。其中对各省辖市和苏南各县(市、区)学校招收的生源地为外省和苏北各县(市)的学生,分担比例为60%。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按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用人标准。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省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在省财政统筹制订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的基础上,市、县财政要按照要求足额筹措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省有关部门将依据培养成本,制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发展和改革委、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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